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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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文者:新北市傳統整復員職業工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
發文字號:北衛醫字第1001635371號
速別:普通件
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:
附件:行政院衛生署100年11月10日衛署醫字第1000080754號函影本1份(1002978582_10
0D2061758.PDF)
主旨:檢轉行政院衛生署對於中華民國傳統整復推拿師職業工會
全國聯合總會得於市招或廣告刊登工會名稱一案,函釋如
附件,請參照並轉知所屬會員照辦,請 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行政院衛生署100年11月10日衛署醫字第1000080754
號函辦理。
二、有關行政院衛生署100年11月10日衛署醫字第1000080754
號函略以:「工會會員雖得於營業場所,使用該會完整名
稱於市招或張貼於玻璃門面之櫥窗,惟不得就完整名稱之
中擷取『推拿師』等部分文字,或進行文字之組合,另外
創造新的名稱,亦不得刊登『推拿』項目,及執行『推拿
』之醫療業務,如有違反應分別依違規醫療廣告,及醫師
法第28條規定辦理...」。爰此,請 貴工會轉知各會員依
上揭規定辦理,以免觸法。
正本:新北市推拿與民俗傳統療法服務職業工會、新北市傳統整復員職業工會、新北市
骨節整復職業工會
副本:行政院衛生署2011/11/18
17:45:5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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